为推进粮食物资领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粮食物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最新规定及我省粮食物资监管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准》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加快粮食物资领域立法修规进程,不断强化涉粮领域执法监管力度。2024年《粮食安全保障法》颁布实施,对涉粮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幅度等作了调整,202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增加了违法行为和处罚。目前,我省现行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践需要,基层地区、部门也呼吁省级层面尽快修订新的处罚裁量基准。为此,及时修订完善现行《基准》,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法定要求,也是解决基层执法困惑、提升监管效能、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
二、《基准》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于法有据、科学合理、贴合实际”的原则,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粮食安全保障法》;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5.《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6.《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7.《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其中,行政违法行为的梳理严格对照上述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确保裁量基准与上位法精神完全契合、条款内容全面覆盖。
三、《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上位法律法规变化进行的修改,二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三是明确适应免罚的情形。
(一)衔接上位法变化,新增处罚事项细化标准。严格对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第68条、第69条,以及《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第22条规定,新增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确违法情形、处罚阶次和具体幅度,确保上位法要求在我省全面落地落实。
(二)优化原有条款,提升裁量科学性。对现行《基准》第3条、第27条进行调整优化,结合我省粮食市场规模、企业经营实际,适当调整起罚涉粮数量、起罚金额,使裁量数值设定更贴合实践需求,既有效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又体现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同时,删除旧版基准中仅设警告处罚、无需细化裁量标准的3个条款,精简内容、突出重点。
(三)划分违法阶次,明确免罚适用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按处罚幅度、种类由低到高,重新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一是“轻微”阶次明确8条免罚情形,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二是“严重”阶次对应法条中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确需加重处罚的情形,强化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三是“一般”阶次在法律规定处罚幅度内合理划分裁量区间,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