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粮法规〔2023〕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粮法规〔2025〕3号).doc
| 索 引 号 | 014000255/2025-0005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
| 标 题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 |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粮法规〔2023〕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粮法规〔2025〕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