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重点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化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细则旨在规范政府粮油储备全流程质量管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适用于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涵盖入库、储存、出库及监督检查等环节。
细则细化量化国家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出入库业务为主线,增加了成品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内容,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检验、出入库必检项目、质量控制要求、储备验收检验、质量档案保存等要求,补充了质量异常时争议处置路径等内容。
二、核心制度与责任体系
(一)监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上级部门指导下级工作。承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其下属库点承担具体管理责任,需建立质量安全制度、配备检验设备及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例如,承储企业需确保检验仪器设备与承储任务相匹配,检验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及时处理储存过程中出现的结露、虫害等问题。
(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1.入库检验:原粮需按标准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入库;成品粮油需提供有效质检报告。必检项目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相应增加了大米和小麦粉的相关指标。各地对必检项目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原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符合三等及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应为新加工的产品,指标符合国家要求;轮入的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日内加工产品,大米为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为国家标准粉及以上。小包装成品粮油包装物和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验收检验:原粮平仓、散装油入罐后,委托有资质机构检验;成品粮油可动态抽查。成品粮油生产厂家出具的质检报告可用于验收检验。省级储备由省级机构检验,市县级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例如,省级储备粮由江苏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省级部门抽查结果;市县级部门可明确本地验收检验规定。
3.出库检验:正常储存期粮油自行或委托检验,这与原办法不同。自检应具备相应能力,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检验,规范原始记录,如实出具结果。超期或异常粮油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超标者不得食用出库。出库必检项目与入库规定一致,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有效期6个月,需附检验原件或复印件。例如,超出正常储存年限的、使用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色泽、气味异常的粮油,需委托机构检验,结果超标者暂缓出库。
(三)储存管理要求
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不同性质粮油不得混存。鼓励将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粮食单收、单储。鼓励应用绿色储粮技术,定期检查常规质量及储存品质指标,每年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发现结露、霉变等问题需立即处置,不宜存粮油及时轮换。例如,承储企业需定期检查粮油色泽、气味等指标,发现霉变立即采取通风、降温等措施。
三、关键操作规范
(一)扦样与检验流程
委托检验需由机构现场扦样,记录备查;承储企业需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检验机构留存扦样单、原始记录等材料不少于6年。例如,扦样时需录像或拍照记录,确保样品真实性和信息准确性;承储企业需提供货位信息、扦样用具等条件。
(二)质量安全档案管理
承储企业需逐货位建立档案,记录品种、产地、入库时间等信息,保存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保存期限自出库起不少于3年。例如,档案需记录粮油的生产年份、数量、质量等级等,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得伪造或篡改。
(三)争议处理机制
对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由原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使用备份样品,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出入库争议可通过交易平台调解或法律诉讼解决。例如,承储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依据。
四、监督与执行保障
(一)监督检查机制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结合年度检查、专项抽查等,对质量管理、验收结果等开展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储备规模的30%,库点覆盖面不低于30%,成品粮油比例参照原粮,避免重复检查。例如,上级部门已检查过的库点或已抽检过的粮油,未发现问题的,下级部门不再检查。
(二)问题处理与法律责任
发现质量不达标、不宜存或超标粮油,按国家及省规定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宜存粮油,需及时轮换或处置;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细则未明确适用成品粮油的条款仅适用于原粮。
五、政策衔接
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加强宣传培训。原《江苏省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苏粮法规〔202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