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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255/2025-00053 分        类 粮食储备  
发文日期 2025-12-19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9 13:54 来源:粮食储备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

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粮食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现将《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1217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的入库、储存和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政府粮油储备,是指省、市、县级政府粮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承储企业(库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培训与服务。根据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承担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对承储的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履行主体责任,其下属承储库点承担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具体管理责任。

承储企业(库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检验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确保政府粮油储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  承担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粮油储备质量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检验,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条 实行政府粮油储备入库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库点)收购、采购的原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粮油质量要求、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承储企业(库点)采购成品粮油,应要求粮油经营企业提供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出具的质检报告,或提供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效期内的质检报告可作为储备入库的质量安全凭证。

第七条 政府粮油储备入库检验,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常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项目不得少于以下必检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谷外糙米、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率。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

大米:色泽气味、碎米、加工精度、不完善粒、水分、杂质、黄粒米、互混率。

小麦粉:色泽气味、加工精度、灰分、水分、含砂量、外观形态。

食用植物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镉、铅、黄曲霉毒素B1

小麦: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大米:镉、铅、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食用植物油: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

各地在此基础上对必检项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入库的政府储备原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罐)的食用植物油应为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政府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日内加工的产品,成品储备大米应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质量要求,小麦粉应符合国家标准粉及以上质量要求,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成品粮油的包装物和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九条  实行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原粮入库平仓、散装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确认为政府粮油储备。对频繁轮换的成品粮油储备,可适时动态抽查质量情况。 

入库的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提供生产厂家按批次出具的质检报告,或者提供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省级政府粮油储备由江苏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设区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相关规定,并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条 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库点)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要求应按国家《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扦取。

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检验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和信息准确性负责。

承储企业(库点)应提供真实货位信息、扦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条件,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扦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入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云服务平台

质量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扦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库点)在政府粮油储备入库后,应当及时逐货位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品种、产地、生产年份、入库时间、数量、质量等级、药剂使用和有关问题整改等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3

第十二条 政府粮油储备实行专仓(罐)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不得将性质、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油混存。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严禁虚报、瞒报政府粮油储备质量情况。

承储库点具备控温储存条件和能力的,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应符合国家《粮食安全储存水分》(GB/T 43994要求。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

承储企业(库点)根据市场需求选购优质储备粮源,鼓励应用绿色储粮或者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精细化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定期检查制度。承储企业(库点)要定期开展政府储备库存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粮油货位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运用。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11月底前书面报送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的,承储企业(库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发现不宜存的粮油,应当结合轮换等措施及时安排出库。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油,在出库前应当由承储企业(库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自行检验的承储企业(库点)应具备相应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能力,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开展检验,规范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如实出具检验结果。

超出正常储存年限出库的粮油,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油,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第十六条  出库必检项目与粮油入库规定一致,主要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出入库粮油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未出库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成品粮油出库时可主动提供加工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以及储存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的政府粮油储备,应公告粮油质量安全情况,且应与交易粮油实物质量相符。

第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年度库存检查、专项抽查、考核评价等,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承储企业(库点)覆盖面不低于30,成品粮油检查比例参照原粮。年度内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已检查过的库点或已抽检过的粮油,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或抽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库点)对粮食质量安全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处理原则如下:

(一)监督检查中产生质量异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在接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可以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分理由说明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检验,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果。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三)因复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四)出入库过程中产生质量异议的,由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  检查发现政府储备粮油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粮油质量安全问题,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适用成品粮油的条款,仅适用原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21日起施行,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原《江苏省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苏粮法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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