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服务 > 粮食和物资财会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2 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税明电〔1999〕10号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分享

扫一扫,分享给好友或朋友圈

收藏 订阅 已推送,请在“个人中心-我的订阅”中查看 此稿件无标签,进入“订阅设置”中订阅更多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