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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02 16:30 来源:法规体改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47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基础上,我局编制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43日至417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实名方式反映。

联系方式:025-83433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府粮食储备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


2

对粮食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定向处置超标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省、市、县


3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


4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


5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2016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章】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


6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


7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省、市、县


8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


9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

省、市、县


10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


11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


12

对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五条,第三十条

省、市、县


13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


14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

省、市、县


15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


16

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省、市、县


17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

省、市、县


18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省、市、县


19

对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市、县


20

对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市、县


21

对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市、县


22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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