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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这些粮食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22-04-02 18: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来源:中华粮网 

4月1日开始施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今年2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公开发布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4月1日正式施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根据监测环节和方式不同,《办法》主要包括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等,其中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属于日常监测,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开展。其中提出,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收购监测重点是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主要品种;库存监测重点是中央政府储备粮食以及中央粮食企业库存的其他粮食等。

 

  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相关部门单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质、加工品质、食用品质等)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一般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形式。

 

  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而开展的监测。

 

  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的监测。

 

  风险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储存品质;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异常气候、环境污染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食品安全状况。

 

《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粮食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近日,山西公布《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粮食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办法要求,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为保护农民等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办法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同时,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2月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我市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体系。明确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市、区县两级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压紧压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有关部门,政策性银行,运营管理企业和承储企业的职责,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的管理机制。确立了以市级政府储备为主、区县级政府储备为辅的储备原则和分级管理要求,明确粮权属于本级政府,梳理地方政府储备的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流程,确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的“任务清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储备的管理约束。

 

  三是进一步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同时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等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明确粮权属于企业,依法服从政府调控,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

 

  四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储备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职权和具体内容,增加了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措施,增强了监管的及时性和透明性。

 

  五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运营管理企业和承储企业的处罚行为、处罚类型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办法》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要求,进一步理顺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责任,明晰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责任、运营管理企业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构建了地方粮食储备安全责任体系。同时引导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作为地方政府储备的补充,构建更为完善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华粮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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