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5〕10号
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全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粮食局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在全省粮库、现代粮食物流规划布局范围内,包括:
(一)粮食仓库或物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二)粮食仓库或物流产业园维修改造;
(三)粮食烘干机等仓储物流设备配置;
(四)信息化及检验检测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管理主要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省级择优立项、以奖代补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仓容状况和项目轻重缓急,一次规划、分期分批实施,逐步推进全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一)科学规划,分批实施。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发展规划,在规划布局范围内,设计科学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建设条件成熟。
(二)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投入主体是企业,地方政府给予扶持,省财政给予适当引导补助。
(三)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建立全过程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公开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省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办法,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立项科学、监管有力、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属企业和省粮食局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分别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粮食局承担行政监管职责。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政策的研究制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
(四)审定项目评审方案,参与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投资规模、补助资金的比例和额度;
(五)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仓储物流设施长期发展规划,修订全省粮库、现代粮食物流规划布局;
(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三)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申报指南;
(四)审核项目申报程序的规范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明确建设规模并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需求;
(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
(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提交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三)配合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申报项目,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三)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政府采购、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四)配合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五)配合粮食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指在全省规划布局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不包括已列入粮食物流建设计划的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及其承储库点。对承担省级、市县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及建设年代较早的老旧粮库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仓容建设、粮食物流基础设施、仓储物流设备、信息化及检验检测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以及相关的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范围之外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属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类的设施设备,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 50%;属于主要发挥公共效益类的设施设备,补助金额按照项目类别、投资主体、社会效益、预算安排情况分别确定,省级资金只补助建设性投入,不补助土地投资;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按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有所区别。
第十五条 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粮库,同一项目五年内不得再享受省级其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
各市、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粮食局、财政厅确定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当地重点,以及粮食仓储的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等,合理筛选项目,制订建设方案,并联合具文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报告或建设方案。
专项资金申报报告或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及维修计划、资金筹措、工作措施等。
第十七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粮食仓储物流发展规划、省级项目库、各地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完成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省粮食局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评审、审计方案由省粮食局提出,会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
会商:省粮食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意见会省财政厅确定。
公示:根据会商结果,省粮食局上网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一周(5个工作日)。
批复下达: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粮食局会财政厅批复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完成,如未能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后,市、县(市)粮食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施工合同制、项目审计制,推进项目实施,对工程或设备按规定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各地应按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落实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原项目申报程序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粮食局、财政厅申请调整。省粮食局、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实施(建设)内容、投资变化达到10%及以上;
(三)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各市、县(市)粮食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维修工程量、资金使用、工期、施工管理及完工情况等。各市、县粮食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规定对建设、维修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建设、维修工作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产生的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参考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程序对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后,省财政厅结合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确定补助标准和预算细化落实,会同省粮食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可以采取“预拨+ 考核兑现”、“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首次拨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地方粮食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建设已经形成了具体建设施工方案;二是项目实质性开工。
项目完工前,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省级补助的70%,剩余30%部分待项目通过粮食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粮食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对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项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 月20日起施行。《江苏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23号)、《江苏省粮食现代物流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