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省级机关公车改革后的应急公务活动,在应急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拟定出台前,各单位保留的应急用车使用范围暂按如下口径掌握:
一、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省级领导机关和省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应急用车使用的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用车使用。
2、建立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登记等手续办理程序,以及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要求。
3、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和职能处室,以及办理具体管理事项的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4、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5、对违规用车严肃处理,并上报和公开通报。
江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