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级机关单位应急用车使用范围口径

发布日期:2015-11-03 15:58
来源:余静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保障省级机关公车改革后的应急公务活动,在应急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拟定出台前,各单位保留的应急用车使用范围暂按如下口径掌握:

一、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省级领导机关和省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应急用车使用的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用车使用。

2、建立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登记等手续办理程序,以及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要求。

3、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和职能处室,以及办理具体管理事项的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4、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5、对违规用车严肃处理,并上报和公开通报。

 

                                  江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