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以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为抓手,助农增收为己任,依法管理、监督、约束和指导好全市的粮食经营活动,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全市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共办理各类涉粮案件9起,罚款20000元,严厉打击了违规经营粮食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建全粮食经营台账案》(邮粮处罚字[2012]第2号)被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评为优秀行政执法案卷。
1、机构情况。2005年,高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增设监督检查科的批复》(邮编[2005]6号)批准,同意我局增设监督检查科,股级建制,增核正副科长职数各1名。
2、人员情况。经过学习培训,我局现有在岗人员中,有15人取得江苏省粮食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16人取得高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日常行政执法中,都能做到持证执法、公开执法、公平执法。
3、经费情况。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下,从2011年起,每年给我局增加预算(粮食执法经费)15万元。
4、装备情况。近几年,在局领导的关心下,添置了电脑、打印机、摄像机、数码像机、录音笔、扫描仪等执法专用装备,并协调保证执法车辆,具备了行政执法基本的执法装备。
5、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全市各类收购主体资格进行核查。目前,全市共有粮食收购许可证124家,其中国有粮食企业20家,民营企业34家,个体工商户70家。
二、存在问题
造成粮食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问题,有执法队伍的问题,有执法对象的问题等等,是一个综合的原因,而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就我市而言,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影响。
1、收购主体“杂”。自粮食市场放开以来,多元化、多主体收购局面逐步形成,但由于粮食收购许可“起点”较低,标准不高,各类收购主体鱼龙混“杂”,恶性竞争愈演愈烈,造成内行、外行同上阵,央企、民企同收购,小商、小贩到处跑的现象,一段时间里,还出现了不问质量标准恶意抬价抢购粮源的极端行为。
2、收购市场“乱”。粮食作为特殊的商品,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尽管粮食市场放开了,但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农、利农政策,如最低收购价收购、良种补贴、种粮补贴等政策,为“三农”特别是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多主体收购格局的形成,收购主体之间、国企与民企之间、国(央)企之间、民企之间等都在粮食收购市场上大做竞争文章,不平等竞争、恶意竞争最终带来了恶性竞争的表现,在收购的特定时期,甚至也出现了市场乱、价格乱、质量乱的现象,给粮食市场监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3、资金投入“少”。根据《关于同意市粮食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邮编办[2012]46号)文件批复,我局组建了高邮市粮油质量监测所,粮油质量监测所人员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市财政无资金拨付。相比于宝应、新沂、江都等地粮食局还有很大差距。
4、检验设备“差”。我局依托高邮市五里坝国家粮食储备库化验室组建了高邮市粮油质量监测所,该所只能进行简单的检测,我局多次向省局和扬州市局请求,帮助解决仪器设备。但“基础设施”“ 仪器设备”“机构设置及检测能力”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5、业务技能“疏”。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改制和重组,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相当一部分被分流,导致目前专业检测人员严重不足,专业人才较少,现有人员对专业比较生疏。
6、市场监管“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粮食卫生安全更不能例外。但由于各收购主体业务水平、设施条件的不均衡,收购储存粮食用途不同,质量要求不同;加之农民粮食质量意识的淡薄、各收购主体人为恶意竞争的出现,造成了对粮食收购质量、储存质量的掌控、监管难。
三、对策措施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我们认为,要从自律和他律同时入手,通过执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等他律来督促他们规范行为,还要引导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
1、加强组织领导。每年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管理的通告》、《全市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成立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协调,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粮食局、工商局、公安局、海事处、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市粮食局也要成立夏粮收购质量市场监督巡查组,加强对收购质量、收购价格、收购秩序的巡查。只有领导高度重视,监督检查才能真正开展,才能确保措施到位。
2、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依法治粮的认知度。搞好动态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及时报道粮食行政执法及案例情况,积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搞好现场宣传,结合监督检查活动,办理许可证等,直接对粮食经营户宣传,充分体现宣传的实效性。结合《条例》颁布纪念和 “世界粮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宣传工作。
3、许可证年检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收购证的有效期,实行年检制,一年一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粮食经营《营业执照》年检业务时,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年检。
4、实行持证上岗。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对新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户,必须经省级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检化验和保管职业技能证书方可办理,实行一人一岗制。
5、严格仓房要求。从近几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来看,部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仓储设施老化,粮食仓储存在安全隐患,有经济实力的,仓房都进行了改造或重建,还有一部分仍然“老样式”。按照《条例》要求,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取得或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存粮仓储设施进行资格认定,由资质机构认定符合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
6、探索合作双赢。粮食部门应充分发挥收购主渠道作用,放下架子,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适应粮食收购市场变化的新情况,创新收购手段,将收购点延伸,超前介入,主动出击。与粮食加工企业,重点粮食经纪人以及种粮大户合作,在收购方式上采取互补,在利益上互惠。尽可能由竞争对手,转化为助手和伙伴,达到双赢。
7、实行差别经营。采取差别化经营,差异化竞争的手法,对全市现有30多家大米加工企业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他们从现在起一律不得参与小麦市场收购。这样可减轻小麦收购市场竞争的压力。对服从协调的企业,在他们稻谷收购加工全过程中,在确保资金无风险的前提下,我们将进行合作,达到双赢。同时将在市场管理上给予宽松的氛围,为他们做好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8、划定重点区域。由于夏粮收购时间集中,而监管人员相对少,划定重点区域。一是高邮湖西以漫水公路向两边延伸至荡滩地区,由于种植面积大,粮源数量多,收割时间早于运东地区,加之地形及交通不便,造成监管上的难度。二是运东地区主要以三阳河为中轴,南临江都东汇、北边和宝应接壤向周边辐射。
9、加强出库管理。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制度。粮食经营者就船收购粮食即收即卖和出库销售出境时,都应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与检验结果相一致,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销售和出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作就地整晒处理,待整理达标后予以放行。(李跃文 黄乃汉 陆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