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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255/2012-00178 分        类 法律法规  
发文日期 2012-02-22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的通知
文        号 苏粮规[201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1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
时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2 14:58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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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1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粮食流通统计部分报表、表式和指标

   1、国有、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取消“粳稻入关”和“商业储备库存”指标。在不同类型粮食企业报表中增加“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外资企业”指标,以反映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港澳台商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购销存情况。

   2、新增“重点大米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周报表”、“各类粮油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进一步加强国内粮油市场重点粮食品种的监测,全面了解和掌握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涉油企业粮油流通基本情况。

   3、在“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中增加“受外省委托收购”、“指定的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收购”2项指标。

  (二)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报表。增加了“食用植物油罐项目”、“罩棚”、“农户储粮装具”、“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审批手续”等指标。

   2、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一是增加了节能降耗、主要副产物综合利用、主要粮食食品、薯类产品、杂粮及粮机设备制造生产能力以及反映粮油加工产业化、应急加工等企业基本属性等指标;二是按新的大米、食用油国家标准,对大米、棕榈油、橄榄油产品分类指标作了调整,增加了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外购进口毛油精炼、外购成品油分装等指标,调整了玉米深加工产品范围;三是删减了棉籽、葵花籽、米糠等小品种粮油加工产品库存、加工企业主要设备投产年份等指标。

   二、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既是当前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判断粮油供需形势、制定粮食政策和做好总量平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按照抽样调查的原理和样本抽取的方法,科学选定固定粮情调查点,逐步完善调查样本的布局,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期限,认真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数据采集、审核汇总、总量推算、分析评估各阶段工作,并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二)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继续做好粮油购销存和收购进度等常规性统计工作。各地要在确保重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统计范围,及时完善和更新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逐步建立完备的调查单位库,有效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加强市场信息监测预警工作。各地要逐步健全粮油市场监测预警体系,不断优化信息监测点的布局,切实增强市场反应的灵敏性和准确性。加强对重要粮油品种和重要地区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进一步做好“重点大米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周报”和“大米市场监测旬报”。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直报点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3、准确界定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外资企业。各地要摸清辖区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涉粮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外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其实行重点统计、单独反映、汇总上报。

  三、认真落实新制度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自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统计经费,规范统计行为,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统计的职责。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和新制度的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今后,是否规范执行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将成为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参加政策性粮食收购和竞买资格的基本要求之一。

 

   附件: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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