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律法规
索  引  号 014000255/2012-00175 分        类 法律法规  
发文日期 2012-02-22
标        题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苏粮规〔2009〕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时效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22 15:12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轮换制度与方式

 

第六条粮食年度内,省级储备粮储存的粳稻、杂交籼稻、小麦必须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分别轮换储备规模总量的2/3、1/2、1/3或以上,但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分别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总量的1/3、1/2、2/3。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由承储企业提前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采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

第九条省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承储企业应提前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

 

第三章  轮换审批与确认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格式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书面申请(见附件1~附件3),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同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处理。

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确认书面申请(见附件4~附件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并定库、定仓。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质量品质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测标准,按照《稻谷》、《小麦》以及《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轮入的原粮应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宜存标准。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应当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申请轮换。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品质检测委托江苏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承担。样品检测费用按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扦取样品,送江苏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进行质量和品质检测。检验结果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承储企业方可申请对轮入的储备粮品种、数量的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样品扦样按照国家标准GB5491执行,每廒间扦取一个样品。1000吨以上不设廒间的仓房,每1000吨扦取一个代表样品。

第十九条  送检样品应当准确标明承储企业名称、检验品种、代表数量、代表仓(廒)号、联系方式等样品标识,并填写《江苏省省级储备粮(小麦/稻谷)入库检查抽样单》(见附件6)。

第二十条  为保证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江苏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随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库点,直接派员抽取样品,进行对照检验。

 

第五章  轮换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轮换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由省级财政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省级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按核定成本据实拨补。

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作为计算拨付利息的依据。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同品种轮换由省财政部门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计算拨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承储企业存储品种、存储规模、轮换入库数量与承储合同履行情况等,将有关费用补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六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经营运作等情况的检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轮换到位;

(二)审批和确认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等,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管理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轮换分地区、库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执行情况;

(四)收集、分析和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计划和核定成本,安排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承储企业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拨付;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督促基层农发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购销轮换进度和风险补偿情况提供和回笼省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负责指导和督促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直接负责;

(三)遵守轮换制度、程序规定,并及时完成轮换业务;

(四)负责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等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从当年储备粮运作收益中提取储备粮轮换风险金。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认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认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的;

(二)未及时轮换,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三)轮换期间,擅自更换省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省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6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