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局、南京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
今年我省及全国粮食产量均实现“七连增”,为我们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各地粮食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秋粮收购工作有序进行。要对秋粮收购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指导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纳入国家和地方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的骨干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护好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并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理性入市收购,合理定价,既要积极入市收购农民手中余粮,又要防范经营风险,做到产区不抬价、销区不抢购、企业不囤积、秩序不混乱。同时要多措并举,加大内购外采力度,切实掌握粮源,为做好我省的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奠定物质基础。
二、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供应保障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的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确保辖区内的部队、大专院校、低保对象、困难群体及集伙单位的粮食供应,保证供应数量及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根据市场情况,有计划地适时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并指定加工企业定点加工,优先保证重点对象的供应。可利用放心粮店等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对特困对象每月补贴供应粮油实物。鼓励粮油生产加工企业直接与超市、学校、工厂等消费场所实行“无缝对接”,尽量减少流通环节,确保市场供应价格的稳定。各地要将成品粮油储备充实到位,粮食主销区,要按照粮油应急保供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保供稳价的应急预案, 保证应急能力。
三、认真开展好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文件要求,对本辖区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的核查,重点对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跨地区收购是否向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开展代收代储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和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以及外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从严审核,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入市门槛。各市要将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核查后本辖区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于11月29日前报省粮食局。
四、扎实做好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要求,扎实做好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同时,要采取一定形式,加强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履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法定义务宣传,促使每一个经营户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自觉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积极配合做好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地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含在当地注册的跨区域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人),特别是对从事粳稻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逐户核定最高库存量(储备和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除外),不得擅自缩小核定范围,建立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档案及基础数据库,并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逐户核定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粮食经营者履行核定的最高库存量的情况进行核查,引导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市要将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和核查情况于11月29日前报省粮食局。
五、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
秋粮收购期间,各地要坚持一手抓秋粮收购,一手抓监督检查。要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粮食部门要对下一级粮食部门落实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高质量完成资格审核任务。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管,及时掌握粮食收购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切实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稳定粮食收购市场。二是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对从事粮食特别是粳稻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经营者,根据所核定的企业商品粮最高库存量,逐户、定期进行检查。三是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要进行经常性抽查,依法纠正、处理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各地要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周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肃认真实施检查,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各项检查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六、有计划安排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
各地根据要求,有序组织省、市、县三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实现轮出有计划,均衡投放市场,保证市场供应;做到轮入有节奏,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避免市场波动,并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确保轮换补库到位,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到东北等粮食主产区采购粮源补充地方储备的地方,要按国家要求,制定补库计划和采购实施方案,并将补库计划和采购实施方案于11月29日前报省粮食局。
七、积极做好粮食收购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增强依法开展粮食统计观念,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政策宣传,切实维护粮食统计的权威性。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提高企业依法统计的责任意识,积极报送秋粮收购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购进展情况。要根据规定,对本辖区内农垦企业、外资企业、中央企业粮食收购情况进行统计。要进一步做好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建立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和督促国家和省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直报点及时准确报送粮油市场价格等信息,为科学分析判断粮食市场形势提供可靠依据。
八、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正确宣传粮食连续丰收、市场供应充足等情况,积极报道地方政府采取的各项保供稳价措施,稳定市场预期;严格把控粮食政务信息,加大对地方粮食部门网站信息监管力度,防止误导市场形势的信息发布和传播;认真审核报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政府网站的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准确无误、积极正面,发挥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
九、加强对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
今年粮食市场形势比较复杂,做好当前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事关今后一段时期的粮食稳价保供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及市县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以及近期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当前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落实。秋粮收购期间,各地要组成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检查指导收购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对粮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粮食局报告。省粮食局将派出督查组,对开展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此文请各市传至所辖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委、商务局),转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题词:粮食市场 宏观调控 通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