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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仓储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8 00:0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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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苏财建【2008243

——————————

 

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仓储建设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推动我省中心粮库建设,突出中心粮库的骨干载体功能,改善我省粮食仓储设施条件,促进仓储设施现代化、储粮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粮食仓储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粮食仓储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省粮食局;各市、县粮食局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 苏 省 粮 食 仓 储 建 设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26号),为改善我省地方粮食仓储设施条件,突出中心粮库的骨干载体功能,推进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储粮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进程,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省财政安排的粮食仓储维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专项用于补助中心粮库仓储建设。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粮库建设主体是企业,政府给予扶持与引导,省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给予适当的定额补贴。

第三条 符合设定条件的中心粮库,项目建设完成后,须经同级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予以确认,经专家评审后,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有效的原则,省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

为鼓励中心粮库的建设,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对一些已经政府或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或发改委)联合确认并符合本办法设定条件的中心粮库在建项目,由同级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联合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评审后,省财政可先补助50%奖励金予以支持,待中心粮库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审核验收合格后再补50%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偿还中心粮库改建、扩建、维修项目银行贷款和利息;

2、用于中心粮库附属设施建设或购置设备,包括粮油质量检验检测、科学保粮技术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第五条 中心粮库设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中心粮库建设规划项目必须经同级政府或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或发改委)联合确认。

2、仓储设施必须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符合粮食存储安全、交通与物流便捷的要求。

3、承担地方储备粮任务,独立库点有效仓容必须在2.5万吨(2.5万吨)以上。

4、具有辐射面广、带动性强、影响力大、外部协作等功能。

5、仓储设施先进、功能完备,具有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每个市、县(市、区)原则上只能确定一个独立库点作为中心粮库,区划调整前为农业县()的区也可以确定一个中心粮库。

第七条 中心粮库建设规划项目经同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后,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般不得变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心粮库,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第九条 中心粮库建设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明、企业概况、库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批件、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合同、项目审核及验收合格确认报告等相关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条 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实地考察、委托审查等方式对中心粮库提出的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审核验收合格后由同级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联合出具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提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印发中心粮库建设补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应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审核后的中心粮库建设补助项目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和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补助计划会省粮食局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对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及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中心粮库建设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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