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贷款, 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 以下简称借款人) 从事商业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 专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只能用于执行储备计划的资金需求, 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实行物资流与资金流相对应,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储贷销还。并确保各项担保措施真实有效, 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三、 效益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五条借款人不得以商业储备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第七条贷款用途。商业储备贷款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八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 无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等级在A级( 含) 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 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AA级( 含) 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
四、 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 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出口、 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五、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 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对政府承诺补贴全额价差亏损和贷款利息且纳入财政当年预算的商业储备, 审批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六、按不低于贷款金额(剔除抵押担保贷款部分)5%比例的自有资金缴存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贷款方式、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方式。商业储备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
对业务发展稳定且前景较好的AA级( 含) 以上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对承担省级( 含) 以上化肥、食糖储备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借款人, 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 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开户行应结合借款人储备期、结算期及近年销售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国家和省级储备按照计划控制, 地、市、县级储备按照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5倍掌握。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商业储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商业储备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客户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储备贷款备案表》, 备案表要严格把关, 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发放储备贷款,上级行在权限以内一次审批,开户行按购销合同和入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储备物资品种的不同, 可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照储贷销还的原则提前收贷。
第五章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入储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合同, 或购货意向协议, 确定的价格、数量等要求采购入库(? 栏)? 。
? 二? 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商业储备贷款? 实行专款专用。
三、 监督检查开户行是否按照储备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入储占贷价。
第十八条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 加强库存监管, 确保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对储备实物品种和数量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 掌握贷款的物资保证。
二、 分析借款人整体财务经营状况, 实现对物资流和资金流的同步监管。
第十九条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 监测分析相关储备物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引导督促借款人适时销售。
二、 监督检查储备物资销售进度及货款的回笼归行情况, 并及时收贷,防止挤占挪用贷款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期向开户行报送购、销、存及存储地点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开户行要建立客户经理联库制度, 落实联库责任。对异地库存的监管, 开户行要落实异地库存监管措施。
第六章贷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商业储备贷后评价是指通过分析储备贷款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评估其社会和经济效益, 识别潜在风险, 完善管理。
? 一、 合规性评价。根据有关部门对商业储备的要求和我行对贷款范围、对象、方式、期限和用途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对借款人贷款条件和申办程序, 以及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进行评价。
二、 安全性评价。从借款人的信誉度、财务状况、担保措施的变化和开户行库存监管、货款回笼、贷款本息收回等方面,分析贷款运行的状态? 识别信贷资金的潜在风险。
三、 效益性评价。分析评价贷款决策、实施和运营后给借款人和开户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判断信贷资金在支持“三农”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产生的效果及作用。
四、 借款人发展趋势评价。通过分析借款人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 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判断评价。
第二十三条商业储备贷后评价遵循“谁审批、谁评价”的原则? 可采用直接评价、委托评价和联合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通过贷后评价, 有关行应针对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借款人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 并就贷后评价是否合格提出明确结论。贷后评价已合格的借款人可获得下一储备年度的贷款资格认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发生违规行为的, 开户行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不予提供新贷款、强制收回贷款、取消贷款资格及加( 罚)利息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致使商业储备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警告。
一、 销售货款未及时回笼归行的。
二、 贷款到期后不及时归还,造成贷款逾期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经开户行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而未改正的,不予提供新贷款。
一、 不向开户行提供或提供虚假储备商品进( 出)? 口、采购、销售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 拒绝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检查, 不按农发行规定使用存款账户的。
三、 未能及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出现以贷还贷的。
四、 信用等级下降至A级以下, 经营业绩严重下滑的。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违反第二十六、二十七有关条款未限期整改及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致使形成风险或造成商业储备贷款被挤占挪用, 应及时采取停贷措施, 并强制收回贷款, 直至取消其贷款资格。
一、 储备信贷资金用于其它经营的。
二、 以储备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三、 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 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
四、 严重违背储备政策、被相关部门取消储备计划的。
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开户行应视情况加( 罚)利息。
第三十条若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违约责任已涵盖以上罚则, 以借款合同为准, 若未涵盖, 开户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化肥储备贷款办法( 试行)? 》废止。之前各类商业储备贷款相关文件中的政策规定若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贷款, 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 以下简称借款人) 从事商业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 专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只能用于执行储备计划的资金需求, 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实行物资流与资金流相对应,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储贷销还。并确保各项担保措施真实有效, 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三、 效益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五条借款人不得以商业储备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第七条贷款用途。商业储备贷款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八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 无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等级在A级( 含) 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 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AA级( 含) 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
四、 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 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出口、 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五、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 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对政府承诺补贴全额价差亏损和贷款利息且纳入财政当年预算的商业储备, 审批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六、按不低于贷款金额(剔除抵押担保贷款部分)5%比例的自有资金缴存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贷款方式、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方式。商业储备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
对业务发展稳定且前景较好的AA级( 含) 以上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对承担省级( 含) 以上化肥、食糖储备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借款人, 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 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开户行应结合借款人储备期、结算期及近年销售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国家和省级储备按照计划控制, 地、市、县级储备按照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5倍掌握。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商业储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商业储备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客户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储备贷款备案表》, 备案表要严格把关, 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发放储备贷款,上级行在权限以内一次审批,开户行按购销合同和入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储备物资品种的不同, 可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照储贷销还的原则提前收贷。
第五章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入储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合同, 或购货意向协议, 确定的价格、数量等要求采购入库(? 栏)? 。
? 二? 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商业储备贷款? 实行专款专用。
三、 监督检查开户行是否按照储备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入储占贷价。
第十八条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 加强库存监管, 确保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对储备实物品种和数量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 掌握贷款的物资保证。
二、 分析借款人整体财务经营状况, 实现对物资流和资金流的同步监管。
第十九条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 监测分析相关储备物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引导督促借款人适时销售。
二、 监督检查储备物资销售进度及货款的回笼归行情况, 并及时收贷,防止挤占挪用贷款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期向开户行报送购、销、存及存储地点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开户行要建立客户经理联库制度, 落实联库责任。对异地库存的监管, 开户行要落实异地库存监管措施。
第六章贷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商业储备贷后评价是指通过分析储备贷款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评估其社会和经济效益, 识别潜在风险, 完善管理。
? 一、 合规性评价。根据有关部门对商业储备的要求和我行对贷款范围、对象、方式、期限和用途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对借款人贷款条件和申办程序, 以及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进行评价。
二、 安全性评价。从借款人的信誉度、财务状况、担保措施的变化和开户行库存监管、货款回笼、贷款本息收回等方面,分析贷款运行的状态? 识别信贷资金的潜在风险。
三、 效益性评价。分析评价贷款决策、实施和运营后给借款人和开户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判断信贷资金在支持“三农”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产生的效果及作用。
四、 借款人发展趋势评价。通过分析借款人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 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判断评价。
第二十三条商业储备贷后评价遵循“谁审批、谁评价”的原则? 可采用直接评价、委托评价和联合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通过贷后评价, 有关行应针对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借款人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 并就贷后评价是否合格提出明确结论。贷后评价已合格的借款人可获得下一储备年度的贷款资格认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发生违规行为的, 开户行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不予提供新贷款、强制收回贷款、取消贷款资格及加( 罚)利息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致使商业储备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警告。
一、 销售货款未及时回笼归行的。
二、 贷款到期后不及时归还,造成贷款逾期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经开户行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而未改正的,不予提供新贷款。
一、 不向开户行提供或提供虚假储备商品进( 出)? 口、采购、销售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 拒绝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检查, 不按农发行规定使用存款账户的。
三、 未能及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出现以贷还贷的。
四、 信用等级下降至A级以下, 经营业绩严重下滑的。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违反第二十六、二十七有关条款未限期整改及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致使形成风险或造成商业储备贷款被挤占挪用, 应及时采取停贷措施, 并强制收回贷款, 直至取消其贷款资格。
一、 储备信贷资金用于其它经营的。
二、 以储备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三、 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 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
四、 严重违背储备政策、被相关部门取消储备计划的。
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开户行应视情况加( 罚)利息。
第三十条若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违约责任已涵盖以上罚则, 以借款合同为准, 若未涵盖, 开户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化肥储备贷款办法( 试行)? 》废止。之前各类商业储备贷款相关文件中的政策规定若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