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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255/2005-00029 分        类 法律法规  
发文日期 2005-07-20
标        题 关于开展对全省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粮财[2005]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履行会计职能,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财务会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效

关于开展对全省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7-20 00:00
来源:江苏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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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粮食局,省粮食集团,省局直属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履行会计职能,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财务会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比的范围全省国有粮食企业。重点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的情况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情况。二、检查评比的形式自查、抽查以及省局重点检查相结合。先由各单位组织自查,县粮食局组织检查、评比,向市粮食局上报优胜单位名单,然后由各市组织抽查,向省粮食局上报优胜单位名单,省粮食局组织抽查。其间,省粮食局将组织人员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优胜单位予以表彰。三、检查评比的时间 8月1日至10日为自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为县级检查评比阶段,8月20日至31日为市局抽查阶段,9月1日至20日为省局抽查阶段,省局抽查时将一并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务必在8月底前将优胜单位名单上报省局财务审计处。每市上报4-5名优胜单位名单。四、检查评比的内容 第一部分 会计核算 (一)会计凭证 1、内容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账务处理真实、合法。 2、业务手续齐全:每一笔财务收支和其他活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事由或用途,经单位授权的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支付款项或账务处理。 3、账务处理及时:对于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传递,不得人为积压。经审核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核算方法得当:会计核算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省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会计方法的一贯性,保证会计信息口径一致,内容可比。(二)会计账簿 1、账簿设置合法: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以及辅助账簿,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即私设“小金库”)登记、核算。 2、登记账簿及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登记,不得隔月。 3、更正方法正确: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正确方法更正。 4、账务核对准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1)数字真实: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报告期内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会计报表,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计算准确:应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结转收入、成本(费用),不得人为调节收入、成本(费用);表中本期与上期之间、表与表之间、表内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要互相衔接一致;表内差错按规定更正加盖印章。(3)内容完整: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内容填报齐全,口径一致;各类报表报送齐全;表内各项指标(包括补充资料)不缺不漏;编表说明、编制日期、有关印章(签字)完整无缺。(4)上报、汇编及时: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在规定时间上报汇编。 2、账务分析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撰写财务分析,努力提高财务分析质量。财务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1)基期与报告期相结合:财务分析要以基期数字、情况为基础,及时、准确反映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数字对比与理论分析结合:财务分析是反映企业财务运营状况和成果情况的说明书,其撰写方法是通过数字对比,运用财务管理理论加以分析,找出问题原因,提出改正意见,预测发展趋势,所以在内容上既要有数字,又要有情况,切忌简单的数字罗列、对比。第二部分财务管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一)货币资金管理 1、遵循钱账分管的原则,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经管现金的出纳会计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和稽核以及会计档案、银行印鉴的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不准用“白条”顶抵库存现金;不准私自借支公款;不准单位间擅自相互借用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不准用各种债券、存单抵作库存现金;不准开具空头现金支票;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3、保证现金安全,每日终了,一时难以解缴银行的现金余额,要及时存放保险柜。凡是去银行提取或解缴现金时,对数额较大的须由两人同行或专车接送。 4、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一致。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盘点检查,做到总账与现金日记账一致、现金日记账与现金库存一致。 5、严密借款手续。工作人员出差需要适量的备用现金,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出差回来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6、银行存款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月月核对,如有未达账款,必须当月编好“银行未达账余额调节表”。 7、严格执行银行有关结算纪律:不准出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替外单位贷款抵押或担保。(二)债权债务的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的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 2、加强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般情况下,干部职工不准借用公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订出归还计划,企业签署意见,并报批准。 3、加强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的管理。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尤其是对长期不结算支付的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加强监管。 4、加强坏账损失管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按规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需列作坏账损失时,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资料,报经粮食局批准,超过审批权限的,由粮食局转报财政局批准。经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备查账簿,定期查阅核对,对具备偿还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应继续追讨清收。(三)存货的管理 1、加强粮油收购管理。在粮油收购过程中,做好验质、检斤工作,实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严格执行“收购一条龙”业务手续操作规程,各业务环节实行相互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开据“粮油收购结算凭证”提取价差。 2、加强粮油销售管理。大宗粮油销售时,必须按照“合同法”签订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及时收回货款归还银行,进行账务处理。 3、加强粮油库存的管理。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行分品种、分等级、分仓库存储,严密进、出库手续。实行定人定仓责任制,对超定额损耗部分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4、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购置金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事先经领导同意,不管是采取“五五摊销”或“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都应建立账册加强管理,对个人领用保管的低值易耗品,必须由领用人出据领条。(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按照会计核算办法,定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2、加强工程预、决算管理,对需要建设或维修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预、决算管理,即事先有预算,事中有监督,完工有决算。对所有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支付工程建设款或维修款,并进行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处置和报废,必须报经有权部门批准。 4、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等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的管理 1、不良资产是指在财产清查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粮食局批准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难以再获取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 2、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费用的管理 1、所有费用支出单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并说明事由或用途。白条及不合法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2、出纳人员认真审核费用支出凭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费用单据一律拒绝支出。凡超过有关报销规定或支出范围的费用开支应由个人承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3、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费开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4、加强应付福利费管理,企业应付福利费一次开支较大的,须报粮食局批准。“应付福利费”科目不得发生赤字现象。 (七)财务成果的管理 1、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法》为准绳,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政法规,遵循会计核算原则,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及时核算企业各项收支和盈亏,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手续齐全、方法正确。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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