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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28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25年10月27日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资储备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物资储备活动,健全我省物资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我省防范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立法背景

物资储备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是大国,必须具备同大国地位相符的国家储备实力和应急能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省级通用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和加强了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但是,目前我省物资储备还存在着规模偏小、日常管理不够规范、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监督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此次《办法》出台能够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动用等环节,增强物资储备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储备活动有法可依,对有效发挥地方物资储备效能,实现地方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物资储备的规划、计划、收储、储存、轮换、动用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物资储备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统筹的物资储备机制,加强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有关部门的职责、科技支持、社会责任储备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规划和计划。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资储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省级物资储备部门可以编制本领域的物资储备规划,明确相关储备要求;明确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规定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出本领域的储备物资收储、轮换等计划;明确因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增加物资品种、数量的,由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紧急收储计划。

(三)关于收储和储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立物资储备库和前置物资储备点,用好各类储备设施资源,确保储备物资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规定物资储备部门储备物资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承储的方式,委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承储的,应当签订书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储备物资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同时对承储单位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储备库存情况、设施设备、生产能力、资产管理等信息。

(四)关于轮换和动用。要求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物资轮换制度,完善轮换管理流程,明确储备物资最高储存年限、轮换触发条件、质量标准等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物资储备动用方案,明确拟动用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依法动用储备物资,同时对紧急动用程序作出规定;规定储备物资动用后,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明确动用储备物资应当坚持就近调用、先进先出的原则,报废物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处置;物资报废处理后应当及时进行补库,确保储备数量达到计划要求。

(五)关于保障和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物资储备提供支持;规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承储储备物资的单位给予贷款支持,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利率优惠;明确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物资储备管理平台,完善物资储备品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全面掌握储备信息;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市的沟通协调,开展物资储备应急保障协作,健全物资储备合作、互助、补偿机制。此外,对监督检查、信用管理、举报处理等

作出具体规定。


阅读原文: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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