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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储备粮公开竞价采购公告
(国粮浙交2021第15号)

发布日期:2021-02-22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数量、质量及包装要求

1、2020年产粳稻谷19200吨,设5个标段;产地不限,同一标段同一产地;粒型不限,同一标段同一粒型;详见交易清单。

2、按GB1350-2009三等及以上标准执行,其中:出糙率≥77.0%、整精米率≥55.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5%、黄粒米含量≤0.5%、谷外糙米含量≤2.0%,色泽、气味正常;无陈粮(指不是2020年当年收获的粮食)混入,新陈度检验按《大米新陈度快速测定方法》(DB12/T 245-2005),要求被检稻谷加工产出的大米颜色呈浅绿色或浅草绿色;基本无虫粮;储存品质均达到宜存指标,其中脂肪酸值(KOH/干基)≤20mg/100g;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有关规定。

竞得方发运的粮食必须符合本细则约定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且须经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在发运前将检验报告提交委托方。其中食品安全标准须检验以下指标:

重金属:铅、镉、汞和无机砷。

农药残留量:三唑磷、毒死蜱、乐果、马拉硫磷和水胺硫磷。

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

3、包装方式:要求为散装,若竞得方发运到接收库点的粮食为包装,包装物及拆包费用由竞得方承担。

二、交割要求

 1、交货期限:01、02标段预计3月10日可接收入库(具体入库时间接收库点通知竞得方),03、04、05标段3月1日可接收入库。自可入库之日起20日内到货竞得数量的50%,30日内全部到货。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延期的,竞得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方认可后生效,最大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

2、交割验收库点:详见交易清单。

良渚分公司:李首文,0571-89015081,杭州市余杭区物流园区储运路8号。

滨江中谷库:甘春水,电话13958098460,潘明章,电话13777828046,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388号。

3、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竞得方汽车送货到委托方指定接收库点,仓库门口车板交货。

4、交割:竞得方供货时,应派员(竞得方出具委托函)到指定验收库点监磅、确认数量和补库仓号并协调补库事宜,如不派员视同认可。竞得方派车供货,需提前一天联系验收库点,双方确认后,将供货车辆相关信息预报给验收库点联系人,并向验收库点出具委托供货函(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货款结算:

1、粮食入库超过500吨后,可预支部分货款,原则上竞得方需开具发票向委托方结算(单次开票结算数量不少于500吨,最后一次除外)。委托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预支,预支货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接收数量货款总额的80%。

2、竞得方按约定交货完毕后,双方书面确认,竞得方开具发票并提交相关单据给委托方。委托方自收到竞得方全部票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总额的80%给竞得方。留存的20%货款自动转为竞得方追加的履约保证金,追加的履约保证金与竞得方缴存于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委托方根据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检验结果结算履约保证金,具体结算根据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3、本次竞价交易粮食的起始价及成交价均指粮食送到指定接收库点仓库前的车板价格(含税含发票含运费)。

四、履约保证金结算:

竞得方交货完毕后,委托方委托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对竞得方交付的粮食按仓号货位进行统样质量(含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1、若检验合格,委托方全额退还竞得方履约保证金;

2、若检验不合格(或部分数量检验不合格),竞得方需在一个月内用同等数量相同品种符合本细则约定要求的粮食更换检验不合格的粮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竞得方承担;

3、若竞得方未在委托方规定时间内更换到位的,委托方没收竞得方相应标段的履约保证金。

五、重要说明

1、委托方对竞得方发运到库的粮食的质量、储存品质等常规指标进行初检,检验全部合格方可进仓;若其中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本细则约定质量、品质要求的,就判定为不合格,作退货处理。若竞得方对委托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竞得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向委托方书面提出,可由双方共同取样会验,根据会验结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申请对该批次粮食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负担。食品安全相关指标,委托方委托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检验。

2、竞得方须自竞得之日起7日内启动发运。若竞得方未按时启动发运,委托方有权判定竞得方违约并书面通报交易中心。

3、双方按约定履约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将竞得方履约情况书面通报交易中心。

4、本次竞价交易会限制竞得数量,每个参与单位竞得数量限制为≤5000吨。

5、竞得方未按照本细则及合同约定履约的,委托方将视情况限制其参与委托方后期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15号交割细则.doc

第15号交易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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