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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4 10:3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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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

(一)办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我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并反映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

第七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牵头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我局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我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原则。

各处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局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以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我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公开规定的政府信息。定期评估审查标注“此件不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拓展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五条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优先通过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lsj.jiangsu.gov.cn)公开,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内部刊物《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六条  各处室制作的以文件为载体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步骤履行公开程序:

(一)主办处室依照《保密法》《条例》和相关规定,应当在起草文件时,明确其公开属性,并同时在发文纸上和送审稿相应位置予以标注;

(二)主办处室负责同志在审改文稿时,应当对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在核稿时,应当审核送审稿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开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可以协商主办处室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出意见建议,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主办处室应当在文件印发后,按程序审核后上网主动公开。

我局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制发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时,在会签过程中,主办处室要主动提醒联合发文的部门单位确认公开属性。

需要删减后公开的文件,主办处室在送审文稿时应当一并附上公开版,并予以说明,呈报局领导审签。

此类政府信息,除在我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发布外,应当全部纳入我局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目录,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处室在办文之外制作的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应当签报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后上网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主办处室计划变更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应当按程序报签发人或原签发人同级的局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根据我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发文件。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在局文印室集中提供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分发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文件时,应当主动将2份文件保存至文印室。

第二十一条  主办处室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重要文件,应当按照我局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工作;对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的文件,应当提前准备问答口径或解释说明,以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提出的依申请公开诉求。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我局主要通过在线申请、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三种方式,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处室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其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具体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承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社会关注度高、内容复杂敏感、涉及范围较大的,要加强与局办公室、法规体改处等有关处室的沟通会商,依法稳妥办理。

第二十五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通过局政府网站“公开申请”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商有关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七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的,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内容和局内职责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相关处室办理。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申请事项主体涉及处室牵头办理。申请原江苏省粮食局制发的政府信息的,由当前承担相关职责的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收到收文处理单后,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局办公室沟通,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和建议承办处室。经沟通一致后退回重新批分,超期未退回或理由不充分的,仍由该处室办理。对于确定承办处室有困难的,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

第二十九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涉及多个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处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责范围内的答复材料反馈牵头处室。

第三十条  承办处室按照“局办函”发文程序,经本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送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签。必要时,报请局领导审示。

答复书签发后,承办处室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制,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申请要求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告知第三方在收到我局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不予公开。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承办处室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告知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我局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三条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我局办理的期限内,承办处室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时应当同步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处室应当签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拟制延期答复告知书,经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签后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在延长期限届满前按程序拟制答复书回复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承办处室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供书面材料要求更正,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承办处室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我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承办处室应当主动变更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我局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承办处室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考核、评议。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会同有关处室做好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对各处室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局及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等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我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可以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展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作,由承办处室、局办公室会同法规体改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的规定,按照本办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各直属单位未依照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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