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现将《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38号(邮编210008)苏粮大厦2205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9667013。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942116827@qq.com。 附件: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2019年9月11日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就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急需加强的问题提出基本要求,对未涉及到的有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问题,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等进行指导。履行国企出资人职责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立健全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并适应本级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体制,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财务管理体制有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集中管理模式。以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为企业法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所属企业规模较小,可将其列为报账单位,定期传报发生经济业务事项;规模较大企业可采取“财务集中管理、业务分开核算”方式,由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行使财务管理权,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有条件的粮食购销公司,应建立资金监管中心、财务共享中心、财务公司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七条 分散管理模式。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和所属企业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结合前两种模式的特点,适用于从企业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模式过渡期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并结合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会计人员,会计职责分工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企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财务部门应参与企业重要投资项目、重要购销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对其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情况提出意见,切实当好参谋。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核算口径一致、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各种经济业务,都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凭证的填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账簿记录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核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会计档案。 企业改制、撤销、合并、分立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当全部移交给指定企业或粮食主管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 第四章 收购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对现金收支和库存现金的管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银行账户和资金结算的规定,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工作。 企业各种资金应当存入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粮食收购的季节性特点和收购活动的需要,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一)企业从金融机构借入收购资金,应以收购计划或合同为依据,有计划借入资金。既要保证收购业务的需要,又要避免借入过量资金,加大利息支出。 (二)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粮食收购的资金,只能用于粮食购销经营业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或资本性支出。 (三)企业应加强收购资金管理,以“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为前提,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原则。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保证销售货款的回笼,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企业购、销资金应严格区分政策性和自有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跟踪检查监督,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第五章 粮油商品管理 第二十条 库存粮油商品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企业应加强库存粮油商品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乱挤成本,保证粮油商品成本的真实性。 企业向农民直接收购的粮油商品按收购的原价计价,外购粮油商品按发票所列价款(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计价。企业不得先收购,后填制收购发票,采用倒轧法把收购等费用计入成本。营改增后,企业尤其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发票要由专人保管,对每张发票的领用及使用要及时登记。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范收购发票开具。 (二)对购进的粮油商品应分品种、品质、性质,实行分仓、分囤保管,做到账实相符。 (三)对库存粮油商品安全保管制定相关制度,相关岗位和人员设置是否体现了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四)库存粮油商品的出入库要有严格的手续,落实保管责任制。 (五)库存粮油商品要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账、账表、账卡、账实一致。 (六)库存粮油商品的损耗应掌握在规定定额损耗以内,要建立库存报损处置机制,如发生超耗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七)库存粮油商品发生溢余,应建立库存粮油溢余处理机制,先由保管员填制“溢余报告单”报财务部门处理,随后查明原因,严格责任认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承储的各级储备粮油,应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各市县出台的有关市县储备粮食的管理规定,确保储备粮食的安全。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建立地方储备粮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粮油商品以外的其他存货(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等)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确定摊销方法;对价值较大的包装用品应分等级实行数量、金额管理和核算。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现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网点分布,采取有效措施以盘活资产、提高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的特点、地理位置、经营业务的需要等情况,采用积极灵活的经营方式,如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资产出售等方式,以盘活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力。 (一)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方式的,在承包或租赁之前,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应通过公开竞标或招标等方式合理确定租金或承包费,以保障固定资产折旧和正常维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范经营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承包人或租赁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当承包人或租赁人违约时,企业收取的抵押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采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予以追索。 (三)对固定资产抵押,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完善风险制约机制,以落实责任。 (四)企业的房屋、各类大型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对外出售、租赁、联合经营等重大经济事项,应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企业原则上不允许以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担保的,要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予办理,严禁对个人担保。 (六)对固定资产出售、变更等事项,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杜绝暗箱操作。 (七)对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作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所有程序要规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购建、大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应以需要和节约为原则,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做到透明、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以国有资产出资成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企业可选派管理人员,参与股份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保证对国有资产的实质控制。派出的管理人员对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监督责任。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对现有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监管工作。 第七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化解经营风险。企业应把握粮食市场行情,掌握粮食销售的时机,制定合理的粮食销售计划,积极落实销售合同。 (一)销售粮油商品,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不得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 (二)销售粮油应当及时入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隐瞒销售行为,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三)粮油销售应当保证货款的及时回笼,对出现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及时制定收款计划,落实收款责任制。 (四)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严禁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代开、虚开发票。 第二十八条 各种政策性补贴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反映,并全额计提相关补贴。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商品流通费用要从紧安排,精打细算,实行预算管理和定额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营业外收支、其他业务收支等管理,相关确认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分清本期收支与上期收支的界限,严格分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界限,坚决反对做假账,不得乱挤、乱摊、乱列、乱提,不得估报、虚报、瞒报,制止随意性,防止人为因素。 第八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度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企业应重点抓好货币资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财务收支等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做到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规模小和人员少的企业要保证做到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一)粮食收购资金使用,应以收购计划或合同为依据。支付时会计人员对每一笔支出都应核对相关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粮食收购业务推广“资金池”、网银、“一卡通”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支付收购资金。 (二)大额费用支出应以相关的预算为依据,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三)企业采用上门收购方式的,收购资金要明确专人保管、结算,做到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及时与财会部门结账。 (四)银行存款按货币资金控制规范和银行结算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分开保管,并建立登记使用台账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库存粮油商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粮油商品的收发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 (一)粮油出入库,保管员应重点关注合同、发票、出入库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库存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核对一致,方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会、统计及保管人员应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卡、账表、账实一致。发现溢余和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完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资产的直接接触。 (一)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专职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并定期核对。 (二)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粮油商品销售与收款的控制。 (一)明确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控制责任。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计划制定、销售合同的签订、催收销货款等工作;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赊销信用的批准;财会部门负责对销售业务进行记录,开具销售发票,督促应收款的催收以及与银行进行资金的核对;仓储部门应审核商品出库手续是否完备,按核准后的销售单供货,办理出库具体事宜。 (二)销售部门应按销售管理的要求,做好定价控制、合同签订、销售通知单签发等工作,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赊销信用核准,必要时要求客户办理资产抵押、担保等收款保证,做到手续齐全,程序科学合理。 (三)企业应根据销售收款控制要求,对应收款项按客户设置收款台账,及时登记应收款的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并要求客户将任何例外情况直接向指定的未执行或记录销售交易的会计主管报告,做好应收款的账龄分析和逾期催收工作,保证及时收回。企业应加强粮食购销各个环节管控,预防发生新的坏账损失。 企业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企业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经营收支的主要项目尽可能进行预算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做到预算编制方法科学,预算内容符合企业经营要求。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制定预算管理办法: (一)收购资金预算。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时间集中,数量较大,节约、有效地使用收购资金可以节约利息开支等。企业应根据收购形势科学预测粮食收购资金需要量,制定收购资金预算,及时与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协调,积极筹措收购资金。 (二)费用预算。对于商品流通费用,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益为原则,编制预算,并分解落实,以便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指导,以保证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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