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
提醒:擅自代签名后果很严重! |
姓名,可以说是一个人的代号。很多合同或文书,需要签名才能生效。小助助提醒:签名很重要,但名不能随便签,因为一个签名,可能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风险】 1、 根据授权人授权,代替授权人签字的,属于合法行为,如果没有委托人委托、授权,私自代替他人签字,是违法的行为; 2、用人单位伪造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名,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视为未签劳动合同。 3、 同事或者朋友、亲属等其他人未得到本人的授权所签的合同等相关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文书对本人不产生约束力; 44、没有经过有权处理的人的同意、批准、授权,就私自代签,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回放】 刘某是一名90后。2017年8月30日,经高某介绍,刘某到一家移动网络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和文员,试用期三个月,工资3200元。 2017年9月1日,领导把刘某叫到办公室,随手递给她一份合同,并对她说:“刘某,高某出差了,这份合同你帮着签一下,这两天把她的保险手续给办喽。”刘某疑惑的问:“劳动合同,我代签合适吗?”领导似乎有很多公务要处理,连头都没抬,不容置疑地说:“出了事儿有我呢。”刘某听领导如此说,便拿起笔在合同上写了“高某”两个字,公司也在上面加盖了鲜红的印章。此后,公司试用期内解除刘某劳动关系,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诉情。 刘某本以为从此与公司没有关系了,谁知公司的一纸诉状打破了原本的平静。2018年6月7日,公司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支付给高某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因故不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后为给高某缴纳社会保险,授意刘某代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作为新人未能拒绝,即便如此,该合同也仅是为了给高某办理社保手续的需要,公司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未因此而免除。高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委虽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高媛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但该结果系由公司自身原因与刘某的行为共同所致。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因素,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公司负担70%,刘夏负担30%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夏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267.19元。 |
【打印】【收藏】【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