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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2019-11-08 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干部职工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诉讼、和解。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4)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5)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6)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7)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8)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9)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10)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11)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12)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

(13)未将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部门确认或者轮换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

(14)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15)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16)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17)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18)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19)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20)以旧粮顶替新粮;

(21)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22)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

(23)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储存条件;

(24)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等名称;

(25)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

(26)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

(27)转包储备粮计划;

(28)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9)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30)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

(31)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应的收购、储存场所,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32)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33)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备完好、清洁的运输器具,使用非专用车(船),未使用符合要求的铺垫物、防潮湿设备和包装材料;

(34)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

(35)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使用的属于计量器具的检验仪器未按规定检定;

(36)粮食经营者收购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

(37)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

(38)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未进行单收、单存;

(39)粮食经营者将收购的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40)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

(41)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

(42)粮食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

(43)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加工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或者具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行为;

(44)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未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45)粮食经营者销售成品粮或食用植物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或标识,未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或保质期;

(46)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47)粮食经营者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召回后未按规定处理;

(48)粮食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粮食作为口粮;

(49)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未单收、单储,未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50)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1)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

(52)粮食经营者对超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具体投诉请求:

(1)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2)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1)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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