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优质粮食工程”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规范推进我省“优质粮食工程”,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江苏省“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苏粮产〔2017〕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2017年度江苏省“优质粮食工程”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粮食局产业发展处沟通联系。 附:《2017年度江苏省“优质粮食工程”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2017年度江苏省“优质粮食工程” 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一、优质优价收购 (一)鼓励“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企业,以高于粮食市场收购价收购城乡居民、用粮企业认可的优质品种粮食,实行优质优价。 (二)粮食市场收购价,按照粮食(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标准品)最低收购价或省物价部门提供的所在设区市当期粮食收购价,就高确定。 (三)凡纳入优质优价收购补贴的粮食,收购企业必须在收购码单上明确粮食收购单价,等级价差、水杂扣量等部分另行计价。 (四)优质优价收购的粮食总量,由示范企业申请,地方粮食、财政部门盖章确认。 (五)省粮食局适时组织核查,对存在账实不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全额取消此项奖补;情节严重的,全额收回好粮油行动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品牌创建 (一)奖励范围。国家级粮油品牌,包括“中国好粮油”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省级粮油品牌,指粮油类“江苏省名牌”。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多项品牌的,就高奖励。 (二)认定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三)申报程序。申请单位填写《江苏省粮油名牌奖励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向所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省粮食局申请);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粮食局申报;省粮食局审核后会商省财政厅确定奖补品牌,公示通过后,省财政厅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申请品牌奖补,应当在获得奖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的单位,追回奖补资金,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品牌奖励申请,并将骗补情况抄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三、粮食产后服务和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一)各地要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及相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规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 (二)对验收合格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挂“江苏省粮食产后服务——X中心”牌子,对验收合格的的粮食质检机构,挂“江苏省粮食质量监测**站”牌子,均统一标识和编号,标牌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 (三)对各地已有的服务机构,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也可自愿申请挂牌。 (四)凡纳入全省统一挂牌的,由省粮食局向社会公告,接受省粮食局管理指导和社会监督。对发现各类不当或违规行为的,及时摘牌并向社会公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内容须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执行,且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得低于批复概算的90%。若出现调整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减少,并需报省粮食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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