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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255/2017-00051 分        类 法律法规 粮食储备处 报告
发文日期 2017-09-12
标        题 关于《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备案报告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关于《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备案报告

发布日期:2017-09-20 14: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2017年9月6日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苏粮规〔2017〕2号)及修订说明报请备案(一式三份)。

附件:《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修        订说明

                        


  江苏省粮食局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制度修订的必要性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江苏省粮食局财务处于2004年7月14日印发实施。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推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发展,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储备粮管理机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会计行为规范处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

一是地方储备粮发展的需要。2008年以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省政府建立了地方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储备粮的内涵外延、业务特点、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的粮油储备任务,要满足政策性业务的特殊核算要求,准确反映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而现行《办法》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政策性业务的新要求。

二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近年来,财政部门大力推进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客观上要求《办法》应服务于地方储备粮业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会计信息需求,提高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需要对《办法》中涉及的政策性业务和主要经营性业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容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补充。

三是企业自身规范建设的需要。原《办法》对于部分经济业务事项的规定不够明确系统,导致财务人员对于一些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较大,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防范决策风险现象。特别是对于一些会计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等,企业存在一定的操作问题,削弱了会计处理的可比性,有必要加强和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

二、制度修订的可行性

一是制度修订有法律依据。2015年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2016年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对对地方储备粮建立了更为刚性的规定和约束性措施。国家财政部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13年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具体准则的陆续出台,对粮食企业的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办法》的修订将促使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是制度修订有现实依据。制度的修订得到了基层粮食财务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大力支持。制度修订前,从苏南、苏中、苏北分别选择相关市县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现行《办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修订建议;制度修订过程中,实地调研并书面征求各市县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内容;制度修订初稿完成后,结合全省粮食财会工作会议,印发讨论材料稿并开展专题讨论,最终形成草案。

三、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以《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苏粮财〔2004〕7号)为依据,结合省级储备粮业务特点,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核算原则前提下,结合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国粮财〔2013〕311号)的有关要求,部分调整了章节内容,共分八章二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制订依据:《办法》明确制订的依据主要是2015年《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苏粮规〔2016〕1号)、《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而旧办法所提到的依据已经基本不适用。

2、管理范围:《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省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以及食用植物油。

3、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于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本办法。

4、制订原则:《办法》明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核算中应体现经营与储备分开的原则,涉及公摊费用,应以经营量为标准在储备业务和经营业务中进行分摊。而旧办法中对于公摊费用的划分缺乏标准,造成基层财务人员工作无所适从。

5、省级储备粮购进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苏粮规〔2016〕1号),明确省级储备粮的购进方式和粮油成本内容,并要求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6、省级储备粮购进核算:《办法》明确省级储备粮购买环节涉及的会计科目、费用归集科目和结转科目。结合基层实务工作需要,《办法》增加了对收购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规定标准扣量的核算内容,弥补了旧《办法》相关内容的缺失。

7、省级储备粮动用核算:《办法》明确省级储备粮油动用发生价差亏损或价差收入时的会计核算方式,对比旧《办法》,新增“递延收益”科目,明确要求遵循会计核算的两个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8、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2015年《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和《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苏粮规〔2016〕1号),明确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程序和贷款程序,并要求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

9、省级储备粮轮换核算。《办法》结合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实务工作特点,明确了省级储备粮轮出时和轮入时的会计处理方式。

10、省级储备粮补贴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6号),明确省级储备粮的补贴内容、补贴计补原则和补贴拨补方式,考虑到省级储备粮油的财政补贴标准会适时调整,此次办法修订将原办法中的补贴标准相关内容删去。

11、省级储备粮补贴核算:《办法》明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储备补贴的计提方式和核算方式。同时结合实务工作需要,新增了粮食储存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针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获得的其他财政补贴,明确要求根据政府补助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12、会计报告:《办法》明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期报送的报表类型、内容和时间要求。根据国家粮食局会计报表工作要求,新增了月报的内容和报送时间要求。

13、管理责任:《办法》明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承担的财务管理相关责任,要求其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审计、农发行等单位和部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

14、监管责任:《办法》明确省粮食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情况,特别是对省级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轮换、补贴、信贷资金以及经营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应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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