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罚款
1)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条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条件,经警告后仍不改正,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而从事仓储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000-15000元罚款。 (3)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条件,经警告后仍不改正,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二项条件而从事仓储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5000-20000元罚款。 (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条件,经警告后仍不改正,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三项条件而从事仓储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0000-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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