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各会员单位: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交易细则》第二条中“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11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对2012年新投产的面粉加工企业,由所在地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新投产和加工产能等相关材料证明,并报国家粮食局复核)。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45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45天)。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修改为:“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 二、将《交易细则》第三十六条中“买受人预交的100元/吨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在小麦完成出库并加工成面粉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凭《验收确认单》和投放市场的销售发票到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从签订验收确认单之日起,到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回。”修改为:“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 以上修改内容从2015年2月3日起开始执行。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2015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