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
赣府发〔2015〕34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我省虽是全国粮食主要产区,但仍存在粮食品种结构单一、产业发展水平较低、质量安全隐患显现等问题。特别是随着粮食生产“十一连丰”,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的现象。要充分认识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自觉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决守住促进农民增收底线,守住粮食数量和质量安全底线,守住维护粮食市场供应与价格基本稳定底线,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的基本任务抓紧抓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明确市县政府责任。市、县(区)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严守耕地红线,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落实粮食储备任务,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并推进耕地占补“数质”双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治资金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集中用于补充耕地和耕地整治的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 四、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按期完成国家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2825万亩建设任务。切实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重点在鄱阳湖粮产区、赣抚平原粮产区、吉泰盆地粮产区、赣西粮食高产片“三区一片”粮食主产县打造集中连片、高产稳产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农田小气候站网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规划内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明显提高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省气象局。 五、注重粮食生产科技创新。将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集成推广“双季双机插”、“双季双抛秧”和“中稻+再生稻”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力争到2020年,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总数达到600个。大力开展分区域、标准化、可持续的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注重向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重点解决粮食生产中育秧、机插、机防和机烘等难题,突破水稻全程机械化瓶颈。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六、培育新型经营流通主体。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支持。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重点支持专业化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供种育苗、代耕代收、机械烘干、统防统治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支持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并购、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推动现代粮食物流配送、粮油电商平台等新型业态的建设与发展。鼓励粮食企业理性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等业务规避经营风险。鼓励有条件的粮食企业到境外开展跨国投资,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社,各市、县(区)政府。 七、加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开展南方节水减排工程,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八、落实粮食扶持政策。落实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发挥政策激励效应。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提高水稻保险金额,推动将病虫灾害纳入保险范围,降低水稻生产性风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各市、县(区)政府。 九、优化粮食生产布局。进一步调优粮食品种和品质结构,大力选育、推广高产优质品种,扩大优质晚稻、加工专用早稻、加工型糯稻等的种植面积。积极支持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根据粮食种植布局、交通条件和粮食产量、商品量等,科学统筹设立粮食收储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保留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发挥收购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确保农民余粮应收尽收。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拓展担保方式、范围,缓解国有粮食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鼓励粮食企业创新收购方式,提供优质收购服务。粮食收购高峰时期,各市、县(区)政府要引导农民错峰售粮,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各市、县(区)政府。 十一、加快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整合存量仓储设施资源,实行新库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并举,尽快建成与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适应、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清理、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加强对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管理,规范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程序。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在南昌、九江、赣州等地建设骨干粮食物流节点,重点支持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完善和提升功能,辐射引领赣州、九江、南昌等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发展。推进各设区市分市场与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联网。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二、推动粮食产销合作。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省内企业与销区省的粮食企业产销协作,建立紧密稳固的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企业在省内建设粮源、加工基地与仓储物流设施,开展储备粮异地储存,促进粮食流通。支持有实力的大型粮食企业前往主销区建设营销网络,扩大赣产粮油销售。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十三、健全粮食储备保障制度。各市、县(区)按照省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今年年底前要全部落实到位,并保证数量真实,质量安全。省级粮食储备相关费用和利息补贴等支出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市、县级粮食储备相关费用和利息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防范轮换风险,确保库存粮油安全。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逐级上报。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推进省级储备粮油的相对集中管理,2017年底前,改(扩、翻)建成3-4个省级储备粮直属库。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各市、县(区)政府。 十四、完善市场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当局部性粮食供应紧张时,优先动用当地市或县级储备粮油。市或县级储备粮油不足时,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时,引导企业相应减少或停止非食品用途的粮食精深加工。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中储粮江西分公司、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海关,各市、县(区)政府。 十五、健全粮食供应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要求,建成集应急、军供、成品粮储备“三位一体”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南昌市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不少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其他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不少于10天的市场供应量。各地要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粮食市场调控、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区)政府。 十六、实施粮食市场预警。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城乡居民供需平衡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南昌国家粮食交易市场平台,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及时准确做好粮食市场信息发布工作。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十七、依法监管市场秩序。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粮食库存和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转圈粮”、“打白条”、压级压价等损害国家和种粮农民利益的涉粮案件。加快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各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八、推动粮油产业提质升级。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打造千亿粮食产业,推动粮油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支持粮油加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控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加工企业开展粮油及其副产品的精深加工,完善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坚持“名、特、优、新”发展战略,大力开发优质大米、稻米油、山茶油、糯米粉等具有江西地方特色粮油产品。实施粮食品牌战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现有商标,加大品牌宣传推广,扩大品牌辐射范围。进一步做强“江西大米”品牌,整合扶强现有茶油品牌,提升植物油脂品牌知名度。支持发展以江西米粉为龙头的主食产业化,扶持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一体化主食仓储物流配送冷链,延伸生产、营销网络。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产业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粮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十九、加强粮食生产污染治理。加强对耕地土壤质量的保护,积极开展“四控一减”实验示范,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农药和高效大中型药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快重金属污染土地的农业生态修复,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采取限种、禁种措施,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源头污染。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二十、强化粮油质量监管。着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加快“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店等经营网点建设,2018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服务网络。试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技术,建立粮食标识制度和追溯机制,构建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强对粮食中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含量的检测,防止不合格粮食进入市场流通。建立污染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分工协作机制,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 二十一、培育爱粮节粮风尚。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学生及广大青少年的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加强媒体公益宣传,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组织企业开展加工节粮技术和管理培训,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二、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开展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相关工作。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将粮食安全有关任务分解落实,并层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市县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省发改委、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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