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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04 15:48
来源:国家粮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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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构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当前,我省粮食供给已经从产销基本平衡逐渐转变成输入性平衡,保障粮食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生产保底线、储备保应急、流通保平衡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有关部门职责。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宏观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农牧部门负责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地污染监测和指导治理,防止粮食污染。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规定。推进“百万亩土地整治工程”和“耕地搬家”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三五”期间,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按期完成全省162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县和产粮大县要切实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各市、州、要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科院、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和薯类生产、加工,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大对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制假、售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粮食补贴政策,优化补贴结构,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降低单位面积成本,实现粮食生产规模效益。推进农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粮食作物的品种优质率,提高商品化率。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粮食流通产业
   (十一)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大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仓储物流体系。实施粮食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信贷规模,重点支持“西南粮食城”、市(州)政府所在地粮食储备中心、县级粮食仓储设施以及军粮供应设施建设,抓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在加快城镇化建设退城进郊进程中,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出让土地、房屋所得收入用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启动实施“智慧粮食”工程建设,构筑先进实用、安全可靠、布局合理、便捷高效的仓储管理系统,实现粮食流通现代化。(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逐步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着力打造“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市州粮食交易平台,完善设施提升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逐步在市州或粮食物流区域中心培养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推动粮食电子商务和期货贸易。(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抓好粮食收购。在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切实掌握粮源,夯实粮食调控基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大力开展优质粮食和特色粮食品种订单种植,依法履行订单合同,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促进农民增收。指导粮食企业深入乡村设点收购,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粮食收购贷款支持。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加强与粮食主产省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省外粮食资源弥补我省粮食产需缺口。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省内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食、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支持省外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我省开展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粮入黔”财政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六)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购销、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推动流通与生产融合发展,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园区和组建粮油集团,在更大的区域内统一品种、品质和品牌,提高粮油产业集中度。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动主食产业化,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不断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支持粮食部门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粮油工程,举办贵州省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和健全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十八)完成地方储备粮增储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我省储备规模,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资金,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储备粮轮换办法。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出库“一条龙”管理制度。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储粮贵州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建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各市(州)政府所在地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制度,贵阳市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天消费量建立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其他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不低于10天消费量建立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相关费用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成品粮低温储备库,确保成品粮储存安全。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及时修订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粮食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一)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和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等流通环节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铁路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省外粮食调入情况统计调查。推进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畅通跨区域的粮食信息渠道,及时收集、分析、发布粮情监测信息,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粮食流通领域监管。加快构建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分工合作的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市场监管执法有依据、监管不缺失、责任可追究。建立健全各级粮食执法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和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和各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粮食走私行为。(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的基础上,创建放心粮油示范店,确保放心粮油工程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试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粮食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监测检验能力建设,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生产、收购、储存、加工、流通等环节履行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尤其要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考核
    (二十五)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围绕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工作措施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发挥好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教育作用,面向学校和社会公众开展爱粮节粮、营养健康、质量安全等互动体验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粮食局、省农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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