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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苏粮办[2009]1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区分: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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