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江苏省粮食局政府门户网站(即“江苏粮网”)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全体人员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其申请公开且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申请,受理人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办法按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1、省粮油信息中心统一受理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申请,并填制《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他单位、个人接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属已公开的信息,应予以当场答复;属未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第五条规定要求接受申请,并立即转交省粮油信息中心统一受理; 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处室、单位承办; 3、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及其依据(须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具体名称、条款)、公开形式、收取公开费用等的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承办单位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的,由处理意见确定的第一个单位负责牵头会办;承办单位认为非本单位承办或无法独立承办的,应在收到《办理单》2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转办、改办申请;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联系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再予答复;申请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公开指引;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注明,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注明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局办公室保密管理人员意见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4、承办单位提交签署处理意见的《办理单》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5、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制作《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决定书》,并负责告知或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承办单位可以不重复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属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须无偿提供;对其他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收取意见由承办部门提出依据,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成本费用由局财审处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项目办结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局决定书》(副本)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 2、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样式; 3、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决定书样式。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 编号:
附件2: 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
附件3: 〔 〕 号 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决 定 书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号为: 号)属于: □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答复如下: 根据规定,我们将收取你 费用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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