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是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江苏省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有效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6〕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江苏省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粮食局的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机关行政事务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 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领导负责对分管处室政务公开的指导和检查。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公开和审核。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江苏省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局行政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更新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局机关各级领导、全体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本实施办法,积极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下粮食工作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粮食局(含直属单位)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指南、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粮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省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省粮食局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样本和可公开的行政许可结果; (五)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程序、表格下载; (六)省粮食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省粮食局负责管理的重要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审核、分配和使用跟踪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和政府采购情况; (八)省粮食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九)行业统计信息,现代粮食物流业发展和建设情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粮食行业表彰、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机关及直属单位建设及科研项目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三)机关工作纪律,对外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程序; (十四)与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通过局机关内部局域网并配合其他手段向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交流、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四)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五)局正式发文和重大会议纪要(不涉密); (六)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七)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八)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省粮食局定期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将应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纳入目录,并根据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务公开目录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对外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向局机关提出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情况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处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局党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部分。对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其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江苏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把关和发布工作,重要信息由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同时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江苏省粮食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申请时间、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场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在当天转至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力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将该政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务信息; (四)属于免予公开或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江苏省粮食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机关或其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或部门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可将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局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和答复工作,对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形式存在的政务信息,申请人可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也可向申请人提供复印、邮寄、递送、传真等服务; (二)以计算机形式存在的数字化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电子邮件等服务; 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省粮食局印章。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政务公开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可以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形式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经过核实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改、补正,并告知申请人;情况相反的也应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处室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并递交本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局每年将组织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经局党组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江苏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上设立局长信箱和咨询投诉专栏,向社会公布机关政务公开监督机构的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发现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可向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和投诉。局纪检组监察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受理,并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投诉电话:025-83430929 邮件地址:jjjc@jsgrain.gov.cn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实行月度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月度考评情况通过局办公会议、内网公告等形式予以通报。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各处室、直属单位年终考核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粮食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即行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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