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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大米)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8 14:28
来源:江苏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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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妥善解决黑龙江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精神,对关内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大米)运回本省的,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  补贴对象及执行主体

在我省境内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回江苏市场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各类粮食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操作规范、手续齐全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运费补贴政策。政策执行主体以省辖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由市、县(市、区)粮食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确定委托一家企业实行集中委托采购,确定委托采购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及省农发行备案。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并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单个县(市、区)采购数量不足5000吨的,纳入省辖市确定的委托企业集中采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省属企业从东北采购粳稻的,确定由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集中委托采购。

二、  运费补贴标准。

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

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标准暂按以下标

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标准暂按以下标

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5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65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325元。

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输补贴。

三、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委托企业可以在5月15

日或7月15日前,分两批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1月23日启运至4月30日到货5000吨以上(含5000吨)的企业,可于5月15日前申报,其余符合条件的可于7月15日前申报,严禁重复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报省粮食局整理、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委托企业与其所代理的购粮企业应完善具体手续,并在相关票据、凭证上做好备注说明。需审核的有效凭证包括:

1、        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

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购所在地粮食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

2、        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铁路、

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合法运输单据;公路直达、公水联运的在公路运输过程中必须出具一车一票,以及运输途中各收费站收费票据等有效凭证。

3、        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

或银行汇款凭证。

四、  按时报送采购进度。运输补贴期限为2008年1月

23日(含23日,开始发运)至6月30日(含30日,到达)。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业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工作进度情况,请各市粮食局加强组织协调和跟踪监测,按时报送货物发运和到货等情况(表式附后)。进度报送方式实行旬报制,报送时间为每旬第1个工作日下班前。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立即向辖区企业发布相关信息。

各级农发行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贷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粳稻入关(到货)进度表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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